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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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6日
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遵义市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之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开展社会监督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主要任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探索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办法,使社会保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推进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政务公开要求,凡是能够公开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事项,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规范有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搭建稳定的平台,疏通交流渠道,引导各方面有序参与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3.强化监督。以社会组织的参与为重点,探索多种社会监督形式,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4.循序渐进。严格遵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逐步推开和深入。
二、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有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留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四)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五)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社会监督主体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均可根据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参与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力,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具体监督组织和人员如下。
(一)遵义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会)。
市社监会由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成立。其中:用人单位4名(机关、企业各2名),参保人员代表2名(在职、退休各1名),工会代表5名(市总工会委派),工商联1名,监察、财政、审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名,共计19名。市社监会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市人大报告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社保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情况,定期公布市民举报、核实、查处及奖励举报人员情况。
市社监会每届任期5年,一年一聘。市社监会委员应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市社监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
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50人(其中工会委派10人)。社会监督员应具有较强政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能够秉公办事,在职、退休、机关、企业、灵活人员等年龄、性别不限。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向社会宣传政策、关注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与社会各界对社保基金的意见、建议等,发现涉及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均可依法向市社监会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举报。社会监督员每年可选代表参与由市社监会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保基金专项检查。要抓紧制定《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并向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发放社会监督证,授权其开展明查暗访,开展社会监督。
四、试点范围
市本级、汇川区、仁怀市和余庆县。
五、工作步骤
2013年6月20日开始,2014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3年6月20日-7月10日)。成立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试点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于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联系人:夏万国;电话:8662618)。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1月)。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有序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各项任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对试点单位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实施效率。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1月)。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向市试点领导小组上报进展情况。各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与群众开展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将试之有效、群众欢迎、科学合理的做法形成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阳光化水平。
六、加大宣传,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做到全民监督
(一)加大社会监督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相关法规和知识,让群众了解社会监督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监督对象及内容、监督途径和方式等,鼓励全民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要加强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贯彻,让更多人了解、知晓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真正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中来。同时,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监督电话,呼吁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社保基金监督。
(二)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1.按照“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循序渐进”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主要法规政策和基金征缴、管理、使用以及经办服务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2.社会保险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保险,下同)主要法规政策;
(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以及基金管理、存放、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3)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运营及保值增值情况;
(4)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及参保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
(5)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3.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形式。
可采取在本地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通过本级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报进行发布;通过“12333”咨询电话为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在各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场所设置大屏幕、建立电子查询系统,向参保对象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
七、奖励举报人员
市社监会办公室负责社保基金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和奖励工作,并管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采用来访、来信、来电或电子邮件、领导信箱等多种形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奖励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事实应具体清楚,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尽量提供线索、证据。
附件: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韦圣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邹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冉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经济师
江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局长
成员:夏万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
陈咏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科长
周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长
韦绣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科科长
罗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尹碧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由冉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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