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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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3〕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巩固提高我省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我省自2002年通过国家“两基”验收以来,切实把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一系列教育重大项目,从根本上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促进了义务教育水平的巩固提高,为提高全省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省义务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制约着我省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全面落实。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党和国家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后对义务教育提出的新的方向性、制度性要求,对于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实现海南绿色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一手抓办学条件的标准化,一手抓办学行为的规范化”为主线,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目标。
海口市龙华区、文昌市、琼海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在2012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海口市美兰区、屯昌县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海口市琼山区、三亚市、昌江黎族自治县在2014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海口市秀英区、五指山市、澄迈县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定安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儋州市、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基本要求。
——教育机会基本均衡。义务教育阶段的毛入学率达100%,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3%,到2020年达到95%以上。较好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基本形成方便学生就近入学需要与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学校布局结构;每一所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办学基本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
——师资力量基本均衡。所有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高一级学历教师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学校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规定学科教师,同类学校之间教师学历水平、高级职务教师比例无明显差异;建立并实施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全员培训,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基本均衡。每一所学校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定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各学科教学达到课程标准设定的基本要求,县域内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明显缩小;学校能够有效开展教研活动;学习困难学生得到有效帮扶;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办学行为全面规范。县域内90%以上学校达到县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10%以上学校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学校办学规模、班额符合国家和省定标准,“大校额”和“大班额”现象得到有效解决;无任意增减课时、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行为,无以考试成绩公开排队、办重点校(班)现象,无违规乱收费行为;择校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校园安全卫生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
三、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投入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90号)精神,各级地方财政要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确保除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外的本级义务教育经费实现法定的“三个增长”。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并根据我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评估年份靠前的地区,相对集中地进行投入倾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一律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正常的预算内教育拨款。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给予倾斜;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及一定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
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确保专款专用。义务教育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应建立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应承担资金在内的保障机制,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和快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定期公示制度。
四、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实际,认真制定本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并统筹安排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校舍改造计划”、“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和资金,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同时为义务教育学校配齐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等器材,着力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使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的基本办学标准。
存在“大校额”、“大班额”现象的城市、县镇,要合理调整学校数量和规模,采取措施新建、改建学校和扩大学校办学场地,同时大力改善应保留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扩大学位容量,并就近合理分流学生,以消除城市、县镇的“大校额”和“大班额”现象。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平受教育权益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学位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要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优先安排他们进入寄宿制学校就读,实行学校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探索实行“代理家长”制,并给予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爱服务,建立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和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在三亚市、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市县各建成1所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文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加大扶持澄迈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力度,形成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结构,更加方便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形成特殊教育全面覆盖、特殊教育学校区域辐射的办学格局。加大对残疾儿童少年就学资助力度,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确保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特殊教育教师和辅助人员,进一步提升我省特殊教育水平。
进一步做好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不使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制定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对孤儿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适龄孤儿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
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村小学、教学点以及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优先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尤其是要配齐体育、音乐、美术、科学、英语等课程教师。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逐步形成农村教师补充的良性机制。加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学校心理咨询室,配齐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合理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妥善解决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配置问题。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各市县中小学补充新任教师实行“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资格准入和管理体制,全部进行公开招聘,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完善不合格教师分流、转岗和退出机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
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素质提升工程。扎实开展中小学教师每五年一轮的全员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和教育管理者“千百十”素质提升工程(省级每年组织1000名农村骨干教师、100名校长、10名市县教育局长进行培训),教育人才智力扶持项目,“双五百”人才工程和“周末流动师资培训学院”项目等,为农村学校培养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继续寻求教育发达省份和地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支持与帮扶。切实加强省、市县两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提升培训能力和服务水平。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各市县政府要破除不利于校长、教师交流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制定定期流动办法,推动校长、教师在一定的任职年限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合理流动。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参加省级优秀教师或特级教师评选,必须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采取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地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权益。推进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七、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加强学校管理。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考核制,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严格学校管理,治理“庸懒散贪”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做好对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规范招生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要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逐步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把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和招收择校生的比率纳入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指标体系,切实缓解“择校热”。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地区要在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出台优惠政策,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引导学生择校找优质民办学校。
规范编班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实行“阳光编班”,均衡分配生源,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新招生年级班额,继续采取措施化解现有的“大班额”现象。
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使用和价格的管理。
八、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以落实教学常规为重点,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师理解课程标准、驾驭教材和课堂教学能力,聚焦课堂,增强实效。鼓励学校开展创新实验,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要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尤其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切实加强教研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教研人员,形成直接服务学校的专业支持网络。改进教研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教研人员在教研教改中的专业引领作用,建立教研人员定期“蹲点”指导和“对诊”服务制度,将教研工作重心下沉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加强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建设。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教育质量观,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办学,引导社会以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九、推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以优质学校为依托,开展城乡联校,实行捆绑结对办学模式,与农村和周边薄弱学校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落实干部流动、骨干教师定期支教、结对帮带、送课上门等措施,促进城乡学校优质资源共享。
城镇地区探索实行片区化管理,推进片区内教师流动,鼓励优秀教师在片区内多所学校任教,推广协同研修、协同教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以片区为单位引进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对口支援,带动片区内各学校均衡发展,提升片区整体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优秀教师服务项目库,对农村学校提供订制服务,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和方法;建立优秀教师课堂诊断制度,定期组织优秀教师服务队伍到农村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积极推动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和教育资源云平台建设,争取到2015年基本实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学习空间人人通。引进和开发更加丰富优质的数字化教学资源,重点引进和开发师资短缺课程资源,加大向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推送优质教学资源力度,促进远程教育资源共享。
提高社会教育资源利用水平。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努力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省政府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市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按时获得国家认定的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市县,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市县,由省政府启动问责,严肃追究市县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省直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复查和动态监测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的市县开展督导评估,并上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认定。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已被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将每年组织复查,并针对认定后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原则上对于通过认定后连续3年不能达到省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市、县(区),将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同时,建立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数据库,实时监测各市、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及校际差异变化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以指导各市、县(区)政府不断完善措施,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市、县(区)政府也要逐步建立相应制度,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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