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府办〔2009〕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市财政补助标准及其补偿水平的请示》,其审定提高的补偿水平为:将新农合各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省级50%、市级60%、卫生院85%;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提高到卫生院40%、卫生室30%;封顶线提高到4万元。

根据省新农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9〕1号),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调整到65%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封顶线调高到5万元左右的要求和我市新农合新的筹资标准以及此专项资金的结余情况,市政府将市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65%,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补偿比例。维持住院起付线不变,相应提高各等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即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零起付、补偿比例提高到85%(原80%),二级医院(含相当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提高到65%(原55%),三级医院(含相当三级医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提高到50%(原45%)。

未办理转诊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紧急抢救除外),一律按其住院总费用的40%给予补偿。

一次性住院补偿达不到当次住院总费用的35%时,按住院总费用的35%给予补偿(原30%)。

二、提高门诊统筹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比例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高到40%(原

30%),卫生室提高到30%(原20%)。

三、封项线提高到5万元。

四、将结核病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五、将参合产妇分娩前HBsAG一次性检测费纳入补偿范围。

六、2005年至2008年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延长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回溯补偿至2009年1月1日。

八、本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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