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字〔2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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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办字〔2010〕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重要收入来源。为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作用,减轻财政城建支出压力,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凡在市城区建造各类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均应按标准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拒缴或延期缴纳。
严格审批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在市政府,任何单位、组织不得违规审批立项收费项目,不得越权减免或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缴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程序直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于其他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取消原来直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方式,改暗补为明补。根据项目用于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情况,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即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按照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政府在道路修建、绿化、太阳能设施等公共基础配套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配建项目的规模、投资确定,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额度。
对于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重大或特殊项目,需要政策支持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规范补贴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实效
符合补贴条件的配建或绿化项目,必须在主体项目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按程序申报补贴。配建项目必须符合主体项目规划,有规划部门许可、发改委投资核准。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
申请补贴单位依据政策,向财政递交书面申请,填报《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要件,包括市政府相关纪要、市政府领导批示、发改委投资核准、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能够反映配建项目投资规模的文件等。
(二)审批
执收部门初审拿出补贴意见,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工程投资、规模审核把关,报政府审批。
(三)拨付补贴资金
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执收部门配合,验收配建工程。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有关要求
各执收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标准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执行本文件。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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