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政办函字〔201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省、市两级党政机关已于2012年8月印发各单位。近期,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目前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版头制版、行文格式、文种运用、发文字号、报送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不细致、不严肃等问题。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格式》和《细则》,请各单位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以上3个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条例》、《格式》及《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发公文。自9月1日起,凡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如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并重新报送。因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公文而出现误时、误事的,由公文制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述3个文件,《条例》《格式》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细则》可向本级党委或市委办借阅翻印。

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处将为全市政府系统执行《条例》、《格式》和《细则》提供咨询。联系人:扶琦、宋海,联系电话:2014866(高新区通泰写字楼南楼1106室)

附件: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处理通知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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