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3]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情况重点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认真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赋予的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采取措施,扎实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各地要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部里颁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对本地区现有的涉及劳务派遣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指导,对已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纠正。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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