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0〕86号
颁布日期:2010-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安政办〔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作用,全面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法律制度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运用其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高效廉洁等独特优势,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我市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突出重点,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将《仲裁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体系。各部门、各单位、所有企业要广泛宣传。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全面推进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全面规范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和规范。凡没有仲裁条款内容的,一律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凡未按规定要求修改或补充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使用。对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格式合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市住建、工商、商务、科技、金融、文化、卫生以及公安交警、工商联等部门及行业,驻安各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要发挥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带动作用。目前,要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尤其是以财政性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率先明确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修订后争议解决条款的格式是: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要建立仲裁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司法机关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强制执行上对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

三、落实责任,形成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法制部门要将仲裁推广工作作为工作职责之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得到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强化参与意识,在指导、帮助企业学习《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约定仲裁调解纠纷方面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以确保仲裁制度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