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2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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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突出引进大项目、产业集群项目和高端产品项目,鼓励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和项目集中摆放,推进产业规模壮大和结构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招商引资项目本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含设备和技术入股)。
(二)招商引资本年度新落地项目。
(三)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包括:
1.实行二分之一工作法。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全年要有二分之一的时间外出招商引进项目。
2.建立大项目分包制度。对超5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领导分包,超2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区领导分包,建立档案。
3.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市商务局每10天通报一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每月对各县区邀请市委书记、市长外出招商,领导分包项目、园区建设、工作效能等招商引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点评,跟踪问效。
4.建立项目巡查制度。市四大班子领导每季度对各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巡查评比,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
二、考评方法
(一)考评主体
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大项目办、审计局、统计局参加,组成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每季度一考核,年终综合考评。
(二)考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统一要求;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的原则,重在考核摆放产业集聚区项目,重在考核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新落地项目,重在考核新落地项目到位资金率。
(三)认定范围
1.市外客商在我市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服务业项目,企业上市融资的新建项目。
2.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资金到位率50%以上,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资金到位率30%以上,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新落地项目,认定为当年招商引资项目。
3.市外客商在我市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农业、服务业项目列入县、区招商引资考评认定范围。
4.现有企业在原企业内合资合作的项目,不作为新落地项目认定。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
(四)认定方式方法
实行市、县区两级考评认定,采取查阅资料和到现场实地查看项目形象进度、设备安装、投产运行等方法进行。
1.县区落地在产业集聚区的新项目、续建项目,以及落地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直单位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新落地项目,由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考评认定。
2.县区落地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组织考核认定后,报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按比例抽查考评认定。
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新落地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谈、签约项目要建立大项目台帐,按月上报,定期评估,台帐上没有的项目不予考评认定。
3.项目流动资金的认定,根据产业的不同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
4.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投资,考评认定到位资金和投资规模。
5.市直单位落地在县区的项目,经征得项目所在县区认同后再予以考评认定。
(五)认定资料
1.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组,20日左右开始考核。
2.引资单位要提供落地项目(企业)的合资合作合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单(进账单)、收据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综合考评时,县区要提供邀请市委书记、市长外出招商,领导分包项目、组织领导、园区建设、工作效能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4.市外客商以设备入股的,要提供购买设备发票或有资质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
5.市外客商以技术入股的,按合作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计算,从项目(企业)投产之日起认定。
三、计分办法
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计基础分100分。其中:
1.完成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年度目标的,计50分。
2.完成新落地项目数量目标的,计40分。
3.县区邀请市委书记、市长外出招商,领导分包项目,组织领导、园区建设、工作效能等工作情况,共计10分。
四、加分办法
(一)超额完成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的加分办法
每超2个百分点加1分。其中:超额完成新落地项目到位资金目标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2分;超额完成续建项目到位资金目标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
(二)超额完成新落地项目目标的加分办法
1.总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当年资金到位率达10%以上的项目,一个项目加10分。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另加3分。
2.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当年资金到位率达20%以上的项目,一个项目加5分。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另加2分。
3.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当年资金到位率达30%以上的项目,一个项目加3分。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另加1分。
4.上年度引进的、未按前3款规定加分的,本年度达到加分条件的,按累计投资额加分;总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建设时间2年以上的不再加分。
五、扣分办法
1.未完成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年度目标的,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其中:未完成新落地项目到位资金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未完成续建项目到位资金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未完成新落地项目数量目标的,按“记分办法”第二款规定的记分标准扣减相应分值。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续建项目,连续2年未竣工投产的,一个项目扣1分。
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续建项目,连续2年未竣工投产的,一个项目扣2分。
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续建项目,连续3年未竣工投产的,一个项目扣3分。
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续建项目,连续3年未竣工投产的,一个项目扣5分。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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