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募集老区建设基金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焦政文〔2010〕73号
颁布日期:2010-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募集老区建设基金的意见

焦政文〔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老区发展的意见》(焦发〔2009〕1号)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关注老区,支持老区,回报老区,以实际行动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募集老区建设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革命老区是我们党取得革命胜利的发祥地,是新中国建立的重要基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区发展,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致力于加快老区发展,解决老区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我市老区面积较大,分布较广,受历史、区位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老区发展较慢,群众生活水平亟需提高。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支持老区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献出关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筹集老区建设基金,以实际行动支持老区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指导思想。本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针,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帮助解决老区贫困村和困难户生产生活中的燃眉之急,促其早日脱困,走上致富道路。

三、资金使用。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焦作办事处依据河南省老区基金会授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章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募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捐助基金单位或个人对捐助的资金,享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力,可根据协议在规定的资金适用范围内,推荐或指定使用项目和范围,同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严格管理。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焦作办事处应当按照《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章程》,进一步完善机构、建立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讲求实效、安全稳妥”。同时,要自觉接受捐资者的监督,真正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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