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敬老院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10〕82号
颁布日期:2010-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敬老院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搞好农村敬老院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是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是2010年市政府重要工作目标。为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4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0元提高到210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0元;市区人均月补差标准不低于155元,县(市)人均月补差标准不低于145元。提高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民政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财政部门提供好资金保障,确保新标准及时执行。

二、加快农村敬老院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进度,保障资金,保质保量,确保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农村敬老院暖气、洗浴及医务室等设施配套建设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督导,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把两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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