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汴政[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开封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而设立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定期申报、复合审批、比例控制、风险共担、有限补偿的原则。有限补偿原则即补偿基金仅对为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信贷损失(仅限贷款本息损失,不包括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进行有限补偿。

第五条成立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风险补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联合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审核、使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市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结合中小企业统计系统建立“开封市小微企业名录库”,作为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基本范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以及行业、企业发展前景,划分大力发展类、鼓励支持类、一般类、限制类、淘汰类等类别。名录库中的前三类企业重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并作为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对象;对后两类企业发生的贷款风险,不予补偿。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推荐的小微企业进行独立审查审批,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章补偿机制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并视贷款增长及效果每年安排适量的专项后续补充资金;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市本级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补贴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小微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

第十一条补偿条件和补偿标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发生逾期时,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进行补偿:

(一)银行对损失贷款的抵押物自行处置的,损失部分由补偿基金按10%比例进行补偿。

对于创客、创业、创新型企业(由市工信委、科技局负责认定),补偿标准提高5%。

(二)银行对损失贷款的抵押物转让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

补偿标准为:银行将损失贷款报于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银行将损失贷款抵押物转让给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按协商价格支付银行损失贷款本息,同时风险补偿基金按归还银行损失贷款本息的3%补贴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损失贷款抵押物追索变现后的金额由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留存。

每笔贷款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资金补助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符合补偿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申请补偿基金程序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补偿,提出补偿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失情况汇总表;

(三)贷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五)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补偿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小微企业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损失统计汇总,形成真实、完整、合法的补偿申报材料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开封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测算贷款损失补偿金额并提出补偿意见,报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三)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补偿资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补偿资金只能转入补偿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补偿资金应全额用于弥补相应的贷款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15年1月1日(含)后新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15年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的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使用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如使用规模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各金融机构统一下调补偿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开立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开立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基金的缴存和拨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接收或返还补偿资金。

(二)市财政局建立“补偿基金资金监管台账”,记录补偿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市政府金融办加强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存在骗取补偿基金行为的,除立即停止与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此项业务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对恶意欺诈、逃费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这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补偿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损失的借款企业,强制退出小微企业名录库,由市政府金融办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小微企业,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

(三)加大对恶意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贷款诉讼优先执行,对借款小微企业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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