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汴政[ 2009 ] 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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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汴政[2009]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农机服务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整体上看,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较低,运行不够规范,发展水平不高。个别地方对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扶持措施不够,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本意见。
一、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建设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攻方向,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建设,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任务
至2015年底,全市建成200个左右机制灵活、制度规范、服务领域宽广、效益明显的高质量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作业量达到农机社会总作业量的30%以上,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充分显现。
三、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主。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民、农机大户为主体,以服务社员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最大程度地实现和维护社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
(二)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增强发展活力。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搞好农机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生产经营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三)坚持政策扶持。把政策扶持作为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有力支撑,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给予多方面的扶持、指导和服务。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四)坚持示范引导。以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要从农机专业合作社中择优选出规模较大、机制灵活、制度规范、效益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典型,推广成功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实现由数量增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五)坚持规范发展。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规范运作,又要发展与规范并重,将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放在与增加装备设施投入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促进发展中抓好规范。通过规范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促。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责任到人。农机、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工作措施,搞好落实,形成齐抓共促的良好局面。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着力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油料供应、工商登记、场库棚建设和维修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各方面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农机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导,及时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政策,加大扶持。一是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引导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标准高、质量好、运作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机场院、机库棚建设,购置维修和信息化服务设备、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开拓作业市场等,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加快健康发展;二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在国家对农机补贴的政策内,优先补贴,实行多购多补。市、县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国家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可以累加补贴;三是县(区)、乡(镇)要在农机专业合作社流转、承包、托管土地上给予支持,对农民要做好政策引导,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村委及相关部门妥善办理相关手续,做到落实政策到位,跟踪服务到位,既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又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稳定发展。
(三)整合资源,多方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库棚场院、购置机具设备、承包经营土地、购买生产资料等提供贷款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库棚场院、机具设备作为贷款抵押,可以采取社间互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进行贷款担保。工商部门要落实好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免除登记及审检费等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免征所得税等政策;各县、区农机政策性保险政策也要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国土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市、县财政、金融服务监管部门与农机部门加强合作,紧密配合,打造银机对接平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金融部门沟通,为相关银行推荐农机化发展建设项目和政策依据,提供农机专业合作社相关资料。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各种农机化发展和建设项目,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各类农机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推广项目的重要主体。要引导龙头企业、维修点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四)培育典型,示范带动。各县(区)、乡(镇)要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加强工作指导与服务,推广成功经验,示范带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县(区)每年要选出3—5个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在此基础上,全市每年进行一次验收、评比,筛选出15个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培育发展一批示范性农机专业合作社,树立样板,不断探索总结推广发展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带动全市农机专业合作整体发展水平有大幅度提高。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进修、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培养农机专业合作社专门实用人才。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维修人员和高级操作工等业务骨干培训,全面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整体素质显著提高。要加强对县乡农机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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