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信息化项目审核备案暂行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信息化项目审核备案暂行规范的通知

汴政办[201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封市信息化项目审核备案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开封市信息化项目审核备案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汴政〔2010〕102号)要求,为实现“整合、应用、共享、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不断提高信息化项目的科学性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和规范我市信息化项目审核和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区域内各级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投资项目、部门自筹资金或使用上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整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是同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和备案的组织管理机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合理性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审核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要求提出意见。

政府部门自筹资金、使用上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和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信息化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信息化应用和建设情况;信息化办本着为投资者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可以提供专家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项目审核备案实行逐级申报的原则,各县、区所属单位和企业须经本辖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第八条需要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于每年3月上旬向市信息化办申报,市信息化办对所有项目进行初审。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月上旬进行申报的,需经市信息化办同意另行申报。

市财政投资以外的信息化项目,可随时向市信息化办申报,由市信息化办进行备案。

第九条市信息化办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依据开封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提出市级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项目审核备案是申请各类信息化项目支持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章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主要是针对财政投资项目,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的审查。项目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2.建设依据的审查。审查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开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

3.项目需求分析的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项目建设的功能和性能需求。

4.技术方案设计的审查。总体方案和本期建设方案,项目的实用性,项目的安全性,项目的可靠性,项目的先进性,项目的可扩充性,项目的易维护性,项目的开放性,项目的保密性,项目所采用的标准规范体系的合法性,项目自主创新的合理性。

5.项目数据资源的利用与共享的审查。审查项目系统中的数据来源,采集与更新方式,预估的数据储量,建成后可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数据资源的情况。

6.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的审查。

7.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查。由财政部门审查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第四章专家聘请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办负责协调安排信息化咨询专家的聘请工作。负责建立市信息化专家库,负责专家的调整、补选与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或资金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聘请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初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或资金总投入不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聘请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初审。

第五章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向市信息化办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初审申请,并提交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和建设方案等材料。

第十五条市信息化办聘请信息化专家,适时组织项目初审会。

第十六条专家组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的汇报,并就具体问题进行质询。

第十七条专家个人提出具体意见,提交专家组讨论,综合形成专家组初审报告,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分别在专家组初审报告上签名。专家个人有保留意见的,应注明保留意见内容。

第十八条专家组向市信息化办提交专家签名的初审报告,市信息化办根据专家组初审报告,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最终的初审意见。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初审组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初审组成员应独立进行初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偏见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十条评审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是该项目申请单位人员的;

2.与该项目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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