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2年度责任目标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2年度责任目标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平政〔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责任目标的最新调整,市政府决定对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责任目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县(市、区)

(一)调整1项

将“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

(二)增加5项

1.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2.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3.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

4.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5.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直部门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1项:将“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四)市科技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

(五)市编办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六)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望以上单位对调整后的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并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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