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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郑公积金〔2010〕33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公积金〔2010〕33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重点保障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理性需求,现就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购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70%;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60%。
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须结清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50%;暂不受理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单笔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其它方面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人所购住房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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