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奖惩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奖惩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驻政〔2015〕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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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奖惩的决定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三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按照2015年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希望三区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务实的作风,全力以赴抓好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经核算,三区奖励资金合计1075.59万元,处罚资金合计168.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驿城区奖惩情况
一是奖励资金情况,合计487.39万元。
1.按实际完成的拆迁工作量每平方米解决工作经费4元。
市级项目完成336475.4平方米(已扣除白桥路南段及107改造项目完成面积145517平方米),片区项目完成40807平方米(已扣除练江河三片区完成面积23061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4元,共计150.91万元。
2.对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给各区(管委会)。
市级项目336475.4平方米(已扣除白桥路南段及107改造项目完成面积145517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10元,共计336.48万元。
二是处罚资金情况,合计68.62万元。
按实际未完成拆迁工作量每平方米处罚4元。
市级项目未完成31477.36平方米(已扣除白桥路南段及107改造项目未完成面积3058平方米),片区项目未完成140078平方米(扣除练江河三片区未完成面积30292平方米),每平方米处罚4元,共计68.62万元。
二、经济开发区奖惩情况
一是奖励资金情况,合计231.23万元。
1.按实际完成的拆迁工作量每平方米解决工作经费4元。
市级项目完成132379平方米,片区项目完成114745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4元,共计98.85万元。
2.对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给各区(管委会)。
市级项目132379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10元,共计132.38万元。
二是处罚资金情况,合计93.21万元。
按实际未完成拆迁工作量每平方米处罚4元。
市级项目未完成8909平方米,片区项目未完成22412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罚4元,共计93.21万元。
三、市产业集聚区奖惩情况
一是奖励资金情况,合计356.97万元。
1.按实际完成的拆迁工作量每平方米解决工作经费4元。
市级项目完成254976平方米(已扣除白桥路南段及107改造项目完成面积53563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4元,共计101.99万元。
2.对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给各区(管委会)。
市级项目254976平方米(已扣除白桥路南段及107改造项目完成面积53563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10元,共计254.98万元。
二是处罚资金情况,合计6.35万元。
按实际未完成拆迁工作量每平方米处罚4元。
市级项目未完成15884平方米(已扣除白桥路南段及107改造项目未完成面积367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罚4元,共计6.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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