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各类规划编制、报批、审批、修改、实施、监督、执法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规,现就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规划相衔接。

(一)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形成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省政府审批。

2.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在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编制的总体规划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

3.规划编制须有公众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城市设计、商业网点、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细化和重要组织部分,是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

1.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3.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法定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就对社会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各相关利益群体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2.建设单位编制的具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报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涉及重要区域、重要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定。

3.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注重空间设计、景观设计和建筑艺术,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

4.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和驻马店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为5年,编制的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前,应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市政府根据近期规划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城市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避免城市建设的盲目性。

(六)严格各类规划编制、报审和审批的程序

各类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的规划还应组织信访稳定评估。

二、规范规划的实施和许可管理

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批、许可和监督,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尊重群众意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规划实施的原则

1.中心城区的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时序、选址和空间布局。

2.老城区改造要坚持成片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把用地功能混杂、人居环境较差、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棚户区、城中村、传统商业街区以及污染严重、对居民生活干扰较大的二、三类工业、仓储区作为改造重点。改造时应注意完善提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等城市功能,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

3.新区建设要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防灾减灾、绿地水系、大型工业、商贸物流项目,注重新区城市功能的完善。

4.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与道路同步建设。

5.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凡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个别特殊地块确需单独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业、商贸等经营性项目除满足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要求,以达到集约节约用地。

(二)严格执行规划管理的许可制度

我国城镇规划实行的是“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的规划条件。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不准实施未经规划许可的项目和工程。未经规划许可的,相关部门不准办理土地证、施工证、竣工验收手续和房产证。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办证行为。

1.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与办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市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非划拨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与办理

划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方可持有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要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在3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划拨土地。

出让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持有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市规划局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建设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与办理

在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有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3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各类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要严格执行验线制度,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4.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与办理

在中心城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用途。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物、构筑物。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期限,不包括建设项目公示、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居住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国家、省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进行配置。已经规划部门行政许可的住宅类项目,其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途和规模以已批项目卷宗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为准。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规范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一)总体规划的修改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需组织编制机关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的修改工作。修改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源地和水系、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履行法定的审查、公告、人大审议等程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专项规划的修改

修改专项规划,市城乡规划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家论证,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就专项规划修改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对报告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1.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市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2.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工程建设需修改的。确需修改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涉及敏感问题的应进行信访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对报告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局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1.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2.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重要区域修建性规划的修改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五)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近期规划的修改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进行。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六)规划条件的变更

市城乡规划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按法定程序给定的规划条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市城乡规划局就申请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乡规划局不得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市国土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地块条件变化的;2.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3.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设计单位应按照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对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工业、大型物流和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益性事业项目涉及修改规划的,在不违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可优化流程,减少环节,采取联审联批等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进度。

四、规范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规范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1.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市、区两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2.切实增强公众的社会监督

将经过依法批准的各类规划,通过城市规划展示馆、媒体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开,及时将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完善公众咨询、查询制度、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以及监督的积极性。

3.市、区政府要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责

建立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监督检查体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对本辖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用,形成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网络。

4.市、区规划主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依法加强对辖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巡查、检查。市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对已做出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通过建立规划信息系统,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督,提高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通过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监督施工企业持证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监督开发企业持证销售。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完善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工作机制

1.市政府要依法履行好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制止违法违规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督查和考评制度,加强对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形成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市城乡规划局是中心城区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违规建设的行为制止查处,做到发现及时、查处到位、制止有力。为加强三区的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城乡规划局在三区设规划分局,规划分局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管委会)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规划的实施、监督和查处。各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住建部门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房管部门对于无商品房预售许可售房的要依法查处。对于各类违法建筑,规划部门不予规划核实(验收),住建部门不予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电业部门不予供电,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制止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本辖区的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职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重点制止和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建立完善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建立完善规划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

1.建立目标考评奖惩制度

市政府将中心城区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市制止违法建设领导机构具体实施目标考评工作,实行日常督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季度对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制止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年终对三区和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制止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建立效能监察制度

市规划、土地、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决策审批制度,做到集体决策、依法审批。要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制度,严禁工作上的违法操作、推诿扯皮,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查处力度。

3.建立举报查处制度

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设立举报中心,完善举报信息处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提高查处的效率和效果。建立举报基金,对经查实的违法案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4.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和管理台帐,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不诚信和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请的第一个环节,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应依法经营和违法后果,要求作出诚信经营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五年内禁止进入我市的土地、施工和设计市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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