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做好我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以下简称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部分失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省的居民),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

第三条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第四条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正在实施改革的国有企业,应在改革成本中一次性列支,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五条失独人员的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国有资产管理、工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整理、汇总失独人员相关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名单,做好沟通、协调及备案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森工林场所、垦区社会行政管理机构)补录填全相关信息,对失独人员信息与“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人社部门负责提供“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确认失独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包括中直企业、省直企业、市(地)、县(市、区)直属企业和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依据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名单,通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渠道,将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个人手中。

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直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发放。

第六条结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年度审验,将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统一纳入预算,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第七条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发放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一次性补助金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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