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黑政办发〔2014〕38号
颁布日期:2014-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3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合并和转经营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收入不再缴入同级国库,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和降低标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取。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取消、停征、合并、转经营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取消、停征、合并、转经营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交通运输部门

1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

2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

(二)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检测费

(三)住建部门

环境卫生费

(四)粮食部门

粮食交易服务费

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质监部门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费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二)人防部门

人防工程义务工费

(三)林业部门

林权证工本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五)公安部门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六)农业部门

1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2农药登记费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2GMP认证费

3GSP认证费

4新药品审批费

5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6中药品种保护费

(八)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九)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登记费

(十)住建部门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收费执行文件期满后停止征收)

三、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一)物价监管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

(二)国土资源部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四、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将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合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一收取,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另行通知。

五、转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广电部门

1有线电视初装费(限于事业单位)

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限于事业单位)

(二)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经营性票据工本费

(三)物价监管部门

价格认证费

(四)仲裁委

仲裁收费

六、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质监部门

1降低现行部分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1)降低现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计量检定项目中检定场所既有实验室又有现场的,实施现场检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2)降低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检定(ZY-53-899)收费标准。对检定场所为现场的,收费由1000元/批次降为500元/批次。

(3)降低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将L-178-416至L-184-422等5项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分别下调20%。

(4)降低电子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平均降低20%。

(5)降低电子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降低现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中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平均降低10%。

(二)环保部门

降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中评估部分收费标准

(1)监测现行评估方案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15%收取,调整为按10%收取。

(2)监测评估报告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25%收取,调整为按15%收取。

(三)安全监管部门

降低现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标准由每人每课时6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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