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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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3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担《立法工作计划》中立法项目起草、调研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调研,充分论证,保证质量,及时向市政府提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调研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报截止期限:正式项目为2014年6月30日;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为2014年8月31日;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立法项目起草、调研单位应当书面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和调研情况,并加强指导,以保证《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9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把改革精神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以改好旧法为重点,优先解决立法评估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集中修改和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用制度保障改革成果落地见效。同时,继续加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使政府立法工作既能为发展清障,又能为改革助力。计划在2014年年内分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新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分批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新制定政府规章3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预备提报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制定政府规章4件;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政府规章9件。
一、正式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
1.根据对我市既有地方性法规评估清理结果,分批修正地方性法规(具体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2.根据对我市既有地方性法规评估清理结果,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市旅游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学前教育条例(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
1.根据对我市既有政府规章评估清理结果,分批修正规章(具体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2.根据对我市既有政府规章评估清理结果,废止部分规章(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市安监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
5.哈尔滨市码头和岸线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起草)
二、预备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
1.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市水务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
1.哈尔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绿色建筑推广办法(市建委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建委负责起草)
三、调研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
1.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修订)(市水务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
1.哈尔滨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市卫生局负责起草)
5.金上京会宁府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市文新局负责起草)
6.长岭湖区域生态恢复管护办法(道里区政府负责起草)
7.哈尔滨市定期成本监审实施办法(市物价局负责起草)
8.哈尔滨市地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9.哈尔滨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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