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发〔2009〕34号
颁布日期:2009-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稳定,人民生活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民生、保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本市从事煤炭生产及经营的企业、个体,在煤炭生产经销过程中需按下列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1.从事原煤生产的煤矿(井),按煤矿实际产量3元/吨征收;

2.从事洗精煤和焦炭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洗精煤按5元/吨征收,焦炭按5元/吨征收(焦化企业正式投产一年后开始征收);

3.通过公路、铁路运往外地的煤炭,原煤按2元/吨征收。

(二)对经营各种木材(包括锯材、各种人造板等)的企业和个体,按营业收入的1%向经营者征收。对外运的木材按2元/米征收。

(三)机动车修理行业和经营机动车配件的企业(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暂不征收),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四)大中型宾馆、旅店、招待所(床位在30张以上的),按单床收费标准价外加收3%作为价格调节基金。

(五)餐饮业、经营性文化娱乐行业(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暂不征收),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六)电信、移动、联通、烟草等行业和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征收,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按1‰征收。

(七)酒类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2‰征收;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额2%征收。

三、征收办法

(一)从事原煤生产的单位及个体,各洗精煤和焦炭生产的企业和个体,铁路外运原煤的企业和个体,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公路外运原煤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征收。

(三)市内的宾馆、招待所、旅店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公安局负责征收。

(四)餐饮业(含饭店、酒吧、咖啡屋、冷饮等)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卫生局负责征收。

(五)经营性文化娱乐行业(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网吧、游艺厅等)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

(六)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个体)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商务局负责征收。

(七)经营各种木材的企业和个体、外运木材的企业和个体、机动车修理行业和机动车配件企业、烟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征收。

四、管理及使用

(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到本级财政部门领取、发放。征收票据必须盖有“鹤岗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和代征单位价格调节基金“收款专用章”。

(二)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列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征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物价、财政、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四)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足额上缴。被征单位必须在每月5-15日到指定的征收部门上缴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连同征收统计报表,上缴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五)各代征价格调节基金部门的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总额的5%计算,主要用于弥补代征部门的征收成本。各征收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代征上缴国库的价格调节基金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六)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征缴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业户、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业户,可相应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程序为: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说明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理由、时限,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通知代征单位,并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或个人。

(八)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当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

1.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2.用于政府因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予执行相关政策且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偿。

3.用于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时,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农产品的生产。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物价。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它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九)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所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方案上述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的形式申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下达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后,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十)除政府用于必要的补贴外,对用于扶持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者必须办理经济担保或资产抵押手续,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

组长:张雨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樊金宝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徐祝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王瑞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徐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

李维国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任秀斌市公安局局长

慕士超市监察局局长

张忠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亚东市审计局局长

杜广成市日报社社长

贾淼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曹立杰市地税局局长

李朝美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尹春山市工商局局长

姜道远市卫生局局长

海生市文化局局长

丁友市商务局局长

宫运生市物价局局长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主任:宫运生(兼)

(五)保证措施

(一)明确责任

价格调节基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组织运作。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好本部门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工作,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谩骂、殴打等严重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履行职责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行情,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使用方案,并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要追回基金,并追究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

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征收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综合等职能作用。各相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负责解释。《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制度实施方案》(鹤政办发〔2002〕76号)、《鹤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鹤政办发〔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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