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在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中发挥供销社重要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全市“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实施新网工程为依托,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全面实施“服务立社、产业兴社、经营强社”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真正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全市实现“712”跨跃发展目标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
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初步构建起以市、县社现有企业为骨干,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连锁超市为基础,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四大连锁经营网络为主要支撑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到2015年,力争实现农资供应量5万吨,年均增长13.6%;实现商品销售总额6亿元,年均增长18.9%;各类批发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年均增长18.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50家。建立农副产品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争取实现经营服务网络“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综合服务”,全面提升供销社新形象。
(一)强力推进“新网工程”建设
1.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依托供销合作社农资龙头企业,谋划兴建覆盖县、区和宝泉岭农垦分局的供销合作社农资大市场。集聚有实力的农资制造商、批发经销商、农资技术中介企业和物流企业进入供销合作社交易市场,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资商贸物流集群。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完善农资流通基础设施,通过改造、新建、收购、加盟等途径,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形成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切实搞好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用物资的经营和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2.加快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的改造升级和功能提升。以郊区供销社、绥滨县供销社、萝北县供销社为龙头,大力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农村供销连锁网络建设,继续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现市、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连锁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和便民店。探索“一网多用”,协调邮政、通信、保险、医药等行业利用连锁农家店作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平台,扩大经营范围,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拓展家电、图书、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利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用足用好农超对接等利好政策,推动“万村千乡”双向流通,激活农村消费市场,繁荣城乡经济,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
3.全力做好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建设。市、县供销合作社都要培育壮大1-2个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增强带领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有关部门要在品牌打造、商品供应基地和物流体系建设上予以扶持,组织农产品贴牌生产,进入全国供销总社网络系统,促进鹤岗农产品销售。加大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力度,形成多渠道销售农产品的格局。扶持企业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集散作用,使之真正成为在我市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积极推动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围绕实施“菜篮子”工程,加快推进市蔬菜储备库项目建设,力争在市区建成一个储存能力达到6万吨的蔬菜储备库,在两县各建一处储存能力2万吨的蔬菜储备库,从而降低我市蔬菜运输费用,增强冬季蔬菜储备和供给应急能力。
4.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要以鹤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骨干,引导和组织各基层物资回收企业,按需在乡镇和行政村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站,做到应收尽收可利用物资。加强和中再生集团的联合,走收购、挑选、加工、销售一条龙的路子。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建设
1.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招商引资、业务整合等多种方式,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力争到2015年使我市龙头企业的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年均增长18.9%,从而不断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同时,发挥这些企业的行业优势,让市民用上“放心气”、吃上“放心菜”、“放心果”,让农民用上“放心肥”,切实将民生工作落到实处。鼓励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存量资产和经营优势,利用国家和省级“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政策,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大项目。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推进企业改制。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深化社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造,合理调整社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构,从根本上转化企业经营机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市、县联合社理事会对社有骨干企业的控制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由于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社有企业改制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3.推动联合合作。供销合作社要依法积极整合资金、资产、人才等要素,建设区域性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坚持实施一业为主、多元化发展战略,增强资源掌控量,增强市场调控力。建设一批有示范作用的农副产品经营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再生资源连锁经营网络,积极参与区域性的再生资源经营。市、县供销合作社可充分利用存量资产,通过控股、参股本区域社会企业等方式,发展区域性龙头企业。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1.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立足我市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积极筹建种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到2015年使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达到50家,带动农民开展营销、技术、加工、储运、金融等方面合作。积极探索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创办专业合作社;广泛联合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办好政府和农民希望办、一般社会商业企业不愿办、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事。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行业协会,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自律意识,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在农资、蔬菜、水果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职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师、庄稼医生、农民技术能手等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咨询等服务。市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4.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市、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恢复、改造和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打造新型服务载体,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经营服务组织体系。加快基层社改造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集商品经营、专业合作、综合服务于一体、多功能、复合型的为农服务平台。
5.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维护基层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6.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7.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落实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和领导班子的稳定,配齐配强市、县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培训,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水平。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省财政已开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市、县政府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要重点扶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其纳入政府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据政策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可依法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的速度。市、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市、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分掉。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五)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我市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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