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加强产业项目建设,充分调动全市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创新转型步伐,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引资界定

引资是指中介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资金(包括域内、域外)引入鹤岗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投资是指域内、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投入鹤岗兴办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不包括政府或企业正常计划投资及职能部门正常履行职责推动引资投资。与本单位(本职工作)职责无关,引进资金建成产业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捐赠是指域内、域外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二、奖励对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为鹤岗产业项目建设引入资金者(实物)或直接促成产业项目投资落地的具体操作人为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一般为自然人,特殊情况也可认定为集体(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按本年度项目实际投资数额的大小予以奖励。奖励按投资额度划分为1千万元、3千万元、5千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上八个奖励档次。

(二)对拉动作用大、效益大的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设单项奖。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鹤岗市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张雨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樊金宝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徐祝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考评办、市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两县、六区主要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张宝魁同志兼任。

五、奖励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申报。

(二)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初评、联评。

(三)领导小组评定。

(四)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项目复查。

(五)实施奖励。

六、申报程序

(一)实行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制。县(区)级产业项目由县(区)级政府负责;市级产业项目由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服务中心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持本年度项目实际投资的有效要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要件包括:引资人或实际落实人的情况材料、双方签订的引资协议书、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企业缴税票据、奖励资金报批表等相关材料。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考评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按产业项目分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市委汇报后实施。

七、奖励办法

(一)一次引入资金,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引资者及具体落实者和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引资的,按引资总额确定奖励档次,按引资比例分配奖金。

(二)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励标准,县(区)产业项目的奖励由县(区)财政支付;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此奖励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2010年按照本办法集中对2007年至2009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进行奖励,此后每年奖励一次。

本办法由市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修订的办法解决。

附件:1.鹤岗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说明

2.鹤岗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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