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鸡政发〔2014〕4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2012年,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设立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下同),同步出台了《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8号,简称《办法》,下同)。自《办法》实施以来,专项基金充分发挥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助力器的作用,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潜在经济社会价值大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项目跟踪扶持,促进了多起项目的成功运行,以创业带动了就业,在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和释放政策效应,提升对创业的支持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针对《办法》中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项基金的扶持对象”。由对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要求,放大至全部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在校生),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仅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再做年限要求。
二、关于“项目无偿资助对象”。取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限制。
三、关于“基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受理时间由每年3月和9月调整为按季度申报,每季度首月整月受理专项基金扶持申请,次月进行集中审核。
四、关于“还款期限”。由“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调整为“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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