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权利、义务不变。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管理模式
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不变,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均实行分账管理。收入由县(市)财政专户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专户拨入县(市)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专户)继续按原模式进行会计核算。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单独核算。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承担基金征缴、扩面、稽核管理等相关责任,使用自有基金结算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收入、支出、结余账目。
三、相关业务流程
(一)收入流程。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参保基数等情况进行核定,企业持申报单到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县(市)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部门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财政专户。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情况按月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收到县(市)财政部门缴存基金后,出具财政专户加盖印章的凭证复印件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二)支出流程。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及上报备案,并编制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县(市)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分账管理原则,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专户,由县(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市财政部门向县(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出具财政专户加盖印章的凭证复印件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三)对账流程。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专户)继续按原模式对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市财政部门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对账,按月核对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余额。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伤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县(市)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事人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由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及用人单位,送达回执留存于县(市)人社行政部门保存。
五、有关问题处理
(一)接收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成立工伤保险基金接收小组,负责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接收工作。由县(市)审计部门对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接收小组根据审计报告核验接收。县(市)财政部门将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市)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无遗留问题接收,县(市)应在实行统一管理前足额做实工伤保险基金,保证区域内参保职工中的工伤人员待遇足额兑现完毕后,方可移交。
(二)预决算问题。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决算继续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报。
(三)先期将密山市、虎林市纳入市级统筹范围,鸡东县工伤人员的各项待遇足额兑现完毕,做实工伤保险基金后纳入统筹,不再另行研究。
六、监督检查
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配齐专职人员,强化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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