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综〔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佳木斯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主体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相关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合同:

(一)产业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合同;

(二)借款、担保合同;

(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建设、承包、出租、出让、转让、特许经营合同;

(四)国有资产转让、租赁合同;

(五)自然资源合作开发合同;

(六)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时应优先使用国家、省或市政府合同范本。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审查备案,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程序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实行“部门初审、法制审查、领导审签”的三级审查制度。

第六条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相对人资质条件;

(三)合同双方履约能力;

(四)合同条款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

(五)其他。

第七条合同初审后,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必要时包含各部门会签意见)、市级领导签批及有关材料文本各1份(纸质和电子版)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文本中约定政府或相关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的,材料文本中应对履行能力及防控违约风险的措施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承办部门递交的材料后,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于紧急或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以提高效率。需要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各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二)合同要件;

(三)合同内容合法性;

(四)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五)政府承诺事项法律依据;

(六)合同风险的可控性;

(七)其他。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合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转送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合同连同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审签,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含电子版)复印件1份;

(二)市领导批示件或会议纪要、记录复印件1份;

(三)履约重要节点目录及风险提示等材料。

上述材料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对一致后,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履行上述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程序。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合同争议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及时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合同承办部门或履行合同的主体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并不限于下列情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政府提交履约风险提示,并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

(一)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市政府或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等情形;

(四)其他。

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备案的合同,给市政府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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