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进入高新区投资企业可选择土地出让、分期付款和租赁三种供地方式。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成本由投资企业承担。

(二)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等其它类产业项目用地,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期按最高年限办理。根据我市所属城市等别(三类八等),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投资者按规定价格在高新区一次性购得土地使用权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核定其投产后的纳税额,三年内纳税额达到净地成本的,按其土地开发费用(即净地费用)给予地方所得100%-30%的财政奖励。

1、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高新区新建生产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100%奖励。

2、对在国内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来高新区新建高新技术项目生产及研发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80%奖励。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重点扶持项目在高新区内新建生产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50%奖励。

4、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级重点扶持项目在高新区内新建生产基地的,给予地方所得30%奖励。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开发费用(即净地费用)额度时,国土部门出具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财政部门依据土地政策第三条给予奖励;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余额部分3年内补齐,即可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

(六)鼓励不在高新区的工业企业整体搬入高新区。企业原土地性质改变为商住用地,处置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或以出让、置换等形式用于搬迁补偿。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进入高新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前4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4年按50%奖励。

(二)进入高新区的综合开发、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及交通、园区等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三)对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的国内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鼓励国内外地区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产业园区,高新区按其投资强度提供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实现的税收归属按50%比例进行分成。

(五)对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及在高新区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实现的税收参照市财政局佳财(预)发〔2008〕5号文件执行。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人才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高新区内以高新技术成果设立高科技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可按首期20%到位,但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执行。

(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以扩大到35%。

(三)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从事高新技术开发、销售、服务的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于次年初奖励50%,其中,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70%。

(四)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及大学毕业生,由市人才服务局接纳人事档案关系,给予办理人事代理,并代办落户等相关手续,同时享受高新区提供的高级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

四、投资服务政策

(一)高新区管委会同入区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标准,为项目单位提供公共配套基础设施。

(二)在高新区投资项目,属于市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分成部分实行“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窗口单位快速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按“一费制”统一收费。其他行政部门均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高新区内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设立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跟踪监督服务,及时查办影响干扰发展环境问题。

(四)高新区管委会向区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优待证》,持证人员享受相应优待。

五、特殊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科技含量高、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高新区内现有企业新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新注册并落地的企业,不适用于高新区内现有企业,所列投资额均为固定资产投资额。

七、兑现程序

对符合本政策的投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并出具确认文件。本着“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相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税收、土地、规费等有关政策。

八、附则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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