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所辖村屯迅速建立完善供销社综合服务社指导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所辖村屯迅速建立完善供销社综合服务社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综〔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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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所辖村屯迅速建立完善供销社综合服务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所辖村屯迅速建立完善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关于在所辖村屯迅速建立完善
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供销系统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金融、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确保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实效,现就村屯建立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屯供销社综合服务社是解决服务三农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关键。省供销社在全省部分村屯开展先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村屯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各县(市)区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优惠政策,迅速在所辖村屯建设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二、要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户中优先建立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一是文化程度较高,责任意识较强,服务三农热情较高的年轻人优先考虑;二是对电子商务情况较为了解,电脑操作熟练,家中已接入宽带网络的家庭优先考虑;三是经济基础较好,空闲房屋及院落面积较大,有中小型运输车辆的家庭优先考虑;四是家庭坐落村屯中心区位的优先考虑;五是“万村千乡”服务点优先考虑。
三、限时建立,迅速落实。各县(市)区供销联社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村屯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的全覆盖,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把本辖区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建立情况报市供销联社,市供销联社将于2016年1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区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各县(市)区乡镇、村屯级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建立情况统计表
http://www.jms.gov.cn/html/index/content/2015/11/11446693295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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