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开展农村干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我市开展农村干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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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我市开展农村干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农村干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9〕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需要全方位医疗保障,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具有保费低、服务全面、理赔简便的特点。推广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城乡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城乡建设。当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不仅是完善城乡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而且是落实惠民政策,构建和谐佳木斯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城乡建设的战略高度,从服务城乡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做好城乡居民补充保险的推广工作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推广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推广计划,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农合同步开展工作。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将推广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召开专项会议,对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扎实做好城乡居民补充保险的推广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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