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一年来,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共有5万多人参保,二百多人因意外伤害得到经济补偿,赔付金额达50多万元,减少了广大农民因意外伤害事故致贫的现象,农民对缴费低、保障高的惠民保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佳政办综〔2010〕4号)和《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综〔2010〕2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工作认识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是各级政府落实惠民政策、构建和谐佳木斯的具体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从服务“三农”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真正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提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参保面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工作是一项相对新进入农村市场的惠民服务体系,在推广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相互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措施,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积极协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对2011年度出现保险理赔案例以及保险责任汇制成册,采取县、乡(镇)、村联动,宣传覆盖面要达到100%,承保面要达到60%以上,切实把有参保意愿的农民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工作健康有序的展。
三、继续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并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同办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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