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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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建设和谐幸福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和住房融资的政策途径,作为一项制度保障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提高购(建)住房能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和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住房公积金运营增值收益已成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补充资金来源,有力地支持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为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国有控股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采取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行的方式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企业”领域延伸,进一步扩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及群体,力争在2011年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部覆盖。市工商部门应在办理新设立单位的工商登记时,要督促新设立企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职工招收、录用手续的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对外经济服务部门要督促外来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质监部门建立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市总工会应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称为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采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方式,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目,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每年定期公布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核算办法。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从2011年起由现行“双5%”缴存比例提高到“双8%”缴存比例(“双5%”比例是指职工缴存和财政配缴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2012年再提高2个百分点,即“双10%”缴存比例;2013年再提高2个百分点,即“双12%”缴存比例;县(市)、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可参照市直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受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优势,提升住房保障体系中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只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作用,才能维护好广大缴存职工的根本利益,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受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和帮助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加快改善住房条件。在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一)职工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死亡情况;(二)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非公有制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等情况,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要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流程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控制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牡政办发〔2010〕47号),从2011年起,市直、县(市)两级财政按照上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分配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实现住房公积金运营收益的资金使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覆盖,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行政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听取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研究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规章。市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牡政办发〔2009〕45号),切实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体系,认真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公信度,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控机制和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行政监督的长效机制,完善定期报告工作、通报情况和报送信息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和口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相关政策和口径
一、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
(一)关于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及时间问题。
1、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由现行“双5%”缴存比例提高到“双8%”缴存比例(“双5%”比例是指职工缴存和财政配缴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2012年再提高2个百分点,即“双10%”缴存比例;2013年再提高2个百分点,即“双12%”缴存比例。
2、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地财政收入情况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双5%”缴存比例提高到“双8%”缴存比例(“双5%”比例是指职工缴存和财政配缴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具备条件,可仍按单位、个人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未达到国务院《条例》规定“双5%”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起按照单位、个人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
3、全市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执行。
4、中省直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双8%”标准的单位,应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双8%”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5、全市各类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执行,对于具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按单位和个人“双8%”至“双12%”的比例缴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和缴存比例低于“双5%”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渠道问题。根据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财政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全额列支;经费包干和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按差额比例核定,不足部分由单位补齐;企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入成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制度。除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2011年3月1日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双12%”,计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二、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口径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问题。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核定公布一次。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牡丹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2274元,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6822元;下限为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市区、绥芬河为700元,海林、宁安、穆棱为620元,林口、东宁为600元。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方法问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月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
(六)关于相关政策和口径的具体操作要求问题。
1、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地管理原则,于5月30日前报市公积金中心、县(市)分支机构办理。
2、因执行新的缴存比例,按照执行时间需补缴差额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清册》(一式三份)进行补缴。
3、市直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规定计算代扣代缴月缴存额。六县(市)、城区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规定计算代扣代缴月缴存额。
4、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定方式将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透明度。
5、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领取。
上述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和口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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