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化解政府合同风险,充分发挥政府合同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经常需要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具体工作的重要体现和载体,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同签订合法科学、履行及时到位,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意义。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管理,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规范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的自觉性,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责任风险,努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责任的最小化。
二、政府合同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以市政府名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框架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三、政府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办部门起草、修改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同文本,应组织专家论证。
(二)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提交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进行法律审核。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于重大合同,市政府法制办可召开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会议征求专家意见。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市政府决定。
(四)合同签订。合同承办部门对相关部门意见一致,且已经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核的合同文本,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负责保管,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留存一份。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合同义务
政府合同订立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督促履行。当出现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以及出现对方当事人违约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指导有关部门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协商、文本的起草修改和保密等工作,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全面履行。
(二)加强协调沟通。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往往涉及各个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部门专业法律和政策要求,并能做到切实有效履行。
(三)加强政府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承办部门是政府合同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建立健全政府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凡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文件资料都要留存归档,妥善保管,防止遗失,确保齐全完整。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加强以本机关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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