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七政办发〔2011〕38号
颁布日期:2011-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七台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促就业作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10日1日将勃利县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市、县失业保险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统一缴拨、统一缴费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财务核算,形成市级主管、县级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市、县共同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增强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

二、实施步骤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勃利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整理参保职工数据库,并对历年基金征缴(包括欠缴)和待遇支付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二)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日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保险基金交接事宜。

三、基金管理措施

(一)基金账户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统一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风险分担、管理分块原则,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归集收缴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转拨县财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将当月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县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勃利县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2011年底前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市财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记录市本级和县各自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二)基金征缴

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已参保单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参保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每年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扩面、稽核,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基金拨付

1、市级基金支出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县基金支出,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拨入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局拨入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2、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原则上县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核算管理与征缴保险费任务挂钩原则,即县上缴的失业保险费用于支付县级参保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时,其差额部分由县政府落实资金;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但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使用县级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给予调剂支付,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县失业保险费征收额,仍然不足的,由县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需按规定报批,由县结余基金支付。

(四)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要求,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五)完善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市、县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做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

失业保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仍按原属地管理。

(七)明确责任划分

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实施统筹工作的领导,明确两级政府责任和分工,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遗留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研究解决。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失业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县失业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县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稽核和失业职工的待遇发放工作。

(八)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要对县失业保险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依法进行监督,形成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

四、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工作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早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失业保险工作机构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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