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齐政发〔2015〕5号

为有效改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和《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4〕20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道路实行“黄标车”全天限制通行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起始时间

2015年6月1日起。

三、限制通行区域

新明大街(含)以东、新立街(含)以东、新立街与新城路交叉口(不含)以北、新城路(不含)以北、南兴路(不含)以北、德龙路(不含)以北、水师公路(不含)以西、民航路与平阳街交叉口(不含)以西、民航路与平阳街交叉口至站前南大街南交叉口路段民航路〔平阳街至站前南大街路段(不含)〕以北、站前南大街至南浦立交桥西交叉口路段(不含)以西、站前南大街与南浦立交桥交叉口(不含)以北、南浦路(不含)以北、曙光大街(不含)以西、曙光大街与中华东路交叉口(不含)以西、中华东路(含)以南、站前北大街与城乡路交叉口(不含)以南、城乡路(不含)以南、城乡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不含)以南、建设大街与双华路交叉口建设大街〔城乡路至双华路路段(不含)〕以西、双华路(不含)以南、新江路(不含)以南、新江路与新明大街交叉口(不含)以南。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限制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地车辆进入本市限行区域按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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