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双政办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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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双政办发〔2015〕51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双鸭山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五十四次专题会议和黑政办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是当前发展产业的有效途径,能有效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为我市人民创造财富,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成果,务必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对全市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做进一步清理,在准确掌握资产存在形式、产权归属、证照手续、人员状况、挂靠单位等情况的基础上,将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资产分类进入产业部门和监管体系,形成合理收益,提高公共资源进入市场的程度和利用效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鸭山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闲置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培训疗养用房、招待所、宾馆等。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闲置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培训疗养用房、招待所、宾馆等经营性非办公类资产全面深入地进行梳理(已转制为企业的资产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按照本方案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要求的内容口径全面准确填报。
(二)补办房屋资产权属证。对在清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不全、不规范的,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集中补办相关权属证,为资产整合和市场化运作做好准备。
四、资产分类处置及人员安置
(一)资产处置。总的思路是:科学合理,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重组则重组,闲置并适合做办公用房的资产可以严格按照规定调剂给没有办公用房的相关单位使用,以节约政府办公用房租金,但不能将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资产作为办公用房;有些非办公类国有资产也可直接清理进入国有资产经营体系,或重组到产业部门中。具体可按以下六类情况提出初步资产处置意见:
一是转制为企业。培训中心、疗养机构、招待所、宾馆等有转企意愿的整章建制单位,应与主管部门脱钩,进行市场化经营。
二是招商发展产业。根据资产实际状况,提出招商(特别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资产)用于发展养老、健康、旅游或其它产业意见。
三是转为办公用房。对闲置资产转为办公用房以成本收益分析和商业价值大小为界定原则,提出安排使用意见。
四是原方式继续经营,规范管理。对资产规模较小、且分布零散的资产,可按原方式继续经营使用。清理出来的这类资产要规范管理,履行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所获租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交财政。租(借)企业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五是上交政府,归口管理。对不具备健康养老招商条件的闲置资产、培训中心、疗养机构、接待场所等,以及招商资产全部完成公开竞价程序后没有成交的资产,全部纳入国资系统管理,由国资管理机构统一市场化经营。
(二)人员安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工作中相关人员安置的意见》(黑政办〔2015〕22号)规定,对清理处置资产涉及的相关人员提出岗位安置、社保接续意见并妥善安置。
五、工作步骤及完成时限
(一)清理核实上报资产(2015年8月18日至8月27日)。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非办公类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填报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应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送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稿发至电子邮箱。
(二)提出资产处置意见(2015年8月28日至9月5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上报的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意见及人员安置意见等进行逐一核定,提出分类审核处置的具体意见,于9月8日前报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综合情况协调组汇总。
(三)补办资产证照手续(2015年9月6日至9月20日)。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地税局对各单位上报的需要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资料进行审核,协调相关部门,按期补办完毕。
(四)汇总情况形成报告(2015年9月21日至9月25日)。市财政局负责形成市直清理与处置非办公类资产综合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办负责形成转为办公用房情况专题报告、市人社局负责形成人员安置情况专题报告,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形成补办资产证照情况专题报告,各专题报告于9月25日前完成并统一向协调推进小组汇报。
(五)招商资产招租拍卖(2015年9月25日以后转入招商、拍卖、收回等处置阶段)。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清理出用于招商发展产业的资产项目,统一公开竞价拍卖或招租。一是聘用中介机构评估招商资产的转让或招租底价;二是委托双鸭山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招商项目进行公开竞价;三是加大招商宣传力度,招商公开竞价前,在市级各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集中发布,时间不少于20天。招商竞价结束后,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问责,确保清理和处置工作有效推进。
(二)全面清理。各单位要保证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处置意见切实可行、最佳优化。资产缺少相关证照的,要全力提供有关资料,一次性补齐。在清理工作中,如出现漏报、瞒报情况,处置意见不切实际,或不重视此项工作并出现失误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按时完成。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固定地点,集中办公,密切配合,有效推进。各成员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可按《方案》要求,由各区自行组织清理汇总,于8月25日前将《方案》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汇总上报,于9月23日前将各区综合汇总情况和清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未按时上报的区将报告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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