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评估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评估制度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有效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加强招商引资宏观管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伊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伊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内容和目的

交流、汇总、分析招商信息,掌握招商动态,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全市重点招商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招商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投产。

(二)联席会议的召集和议题确定

1、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具体筹备工作由市招商办负责。

2、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招商办提出建议,报召集人确定。

(三)联席会议召开程序

1、根据所列议题的具体事项,由召集人确定每次参会的具体单位(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宜由市招商办负责通知。

2、市招商办按确定的议题进行汇报或说明,与会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或解决办法,召集人综合与会单位(人员)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3、市招商办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督办落实。对涉及全市性的重大问题,由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招商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资源林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为组成单位。根据议题需要可增减其他相关单位。

二、伊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评估制度

(一)《合同(协议)》评估目的

通过组建评估小组以评估会的形式,集中对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进行评估,规避政府风险,促进招商项目尽快落地。

(二)《合同(协议)》评估适用范围

1、投资总额超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风电、水电、生物质开发等资源限制类的招商引资项目;

3、市政府作为甲方与投资方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合同(协议)》评估内容

1、签约项目是否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2、签约项目是否适合全市资源的承载能力;

3、《合同(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建设期限、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

4、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四)《合同(协议)》评估程序

1、提出评估申请。由项目引进单位在与投资方签订《合同(协议)》前向市招商办提出评估申请,市招商办根据引进项目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评估内容,报评估小组组长确定。项目引进单位要提供项目的合同文本、投资方情况介绍及其他相关资料(如项目简介、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研等)。

2、组织《合同(协议)》评估。按照评估小组组长意见,由市招商办通知小组成员单位召开招商项目评估会,并负责协调准备相关资料。

3、出具评估意见。对引进项目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后,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项目引进单位和投资方。

(五)《合同(协议)》评估小组组成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评估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招商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资源林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及项目引进单位和相关部门为组成单位,根据评估内容可增减单位。对一些重大招商项目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市内外专家参与评估。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办,负责评估会的召集、联络、筹备和组织等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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