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

鄂工商公〔2011〕91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直销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直销监管的指导思想

(一)把“服务发展”作为直销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两个第一”工作理念、“三最一高”工作目标,不断优化直销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直销经营活动的服务和引导,加强直销法规和直销商业知识的社会宣传,大力支持合法直销健康、有序发展,挤压非法传销活动空间。

(二)把“依法行政”作为直销监管的基本原则。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政策,公平、公正对待合法直销企业,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规范直销经营活动,依法惩处非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二、建立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直销监管机制

(三)省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实施行政指导;对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的直销员招募和培训、信息报备和披露、直销计酬制度、直销产品范围进行监督,组织地方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实施跟踪监管;受理申诉举报,依法处置、组织查处全省范围内和跨市州的违规直销、非法传销案件。

(四)市州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县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对辖区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实施行政指导和监管;对辖区直销活动及直销员招募、培训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对涉及辖区的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信息的线索和证据并及时上报;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申诉举报,依法处置、组织查处辖区违规直销、非法传销案件。

(五)县级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协调工商所开展直销监管和巡查;对辖区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实施行政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直销活动及直销员招募、培训实施跟踪监管;对辖区直销员招募、培训活动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对涉及辖区的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信息的线索和证据并及时上报;监督辖区直销员推销活动;受理申诉举报,依法处置、组织查处辖区违规直销、非法传销案件。

三、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六)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直销监管台账、档案,将辖区内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基本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及时记入监管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监管对策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报告。上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下级部门上报的监管信息记入其监管台账,并及时汇总、分析,提出工作指导意见。监管信息及时按要求录入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七)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汇集辖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并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类、分距离监管,依法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八)建立行政指导制度。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要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对辖区直销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指导,通过约谈、建议、警示、提醒、劝诫、座谈、辅导、法规宣讲等方式,引导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加强自律,对违法苗头及时纠正,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告诫,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实施行政指导,促进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

(九)建立诚信守法经营承诺制度。由省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拟订直销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组织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自愿签署,向全社会作出诚信守法经营的公开承诺。承诺书通过新闻媒体、直销企业网站和直销监管网站公开发布,在直销企业各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及加盟商店铺张贴,接受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

(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应当将直销监管工作纳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市场巡查职责范围,通过日常巡查,发现、采集、上报直销活动信息。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要按照监管职责对辖区直销经营活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直销活动状况。

(十一)建立直销违法案件报备制度。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将本级查办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案件,分别在立案、处罚(听证)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备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上报省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备案。案件信息同时按要求录入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四、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监督直销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要加强直销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

2.是否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负责全省直销业务;

3.是否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并完成备案核查;

4.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十三)依法监管服务网点经营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服务网点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情况;

3.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4.是否将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分开陈列并作出明示;

5.直销产品展示价格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是否一致;

6.是否在服务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直销产品价目表、直销员行为守则等制度资料;

7.是否提供了含有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8.服务网点是否遵守经销商不能同时是直销员的规定;

9.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直销员招募和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监管直销员招募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依法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辖区的直销员招募活动进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招募主体是否合法;

2.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设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招募条件;

4.招募广告是否含有宣传直销员报酬内容,有无欺骗性、误导性宣传内容;

5.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

6.是否签订推销合同。

(十五)依法监管直销员培训、考试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辖区开展的直销员现场培训、网上培训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

2.培训内容是否合法;

3.培训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培训和考试是否收取费用;

5.是否按要求提前公布培训或考试活动计划;

6.是否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

7.是否对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

8.是否对培训或考试资料按要求妥善保管。

六、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监管直销经营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要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辖区开展的直销经营活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退换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依法为消费者、直销员办理换货或退货;

2.在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是否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一致;

3.是否在未批准或设立服务网点的县(市、区)开展直销活动;

4.直销产品是否超出产品核准范围;

5.对产品质量和性能是否作夸大或其他虚假宣传。

(十七)依法监管直销活动计酬制度。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对辖区直销活动计酬制度加强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计酬奖励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与报备、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2.直销员报酬是否只按直销员本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3.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4.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规行为。

(十八)依法监管直销员推销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对直销员的推销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推销产品是否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2.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3.推销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存在强行推销、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推销行为;

5.是否隶属本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并在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推销产品。

(十九)依法监督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通过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和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直销企业报备、披露涉及辖区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并逐级向上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报告和依法处理。

(二十)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合法权益。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和直销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真受理消费者和直销员的申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需要动用直销企业保证金的,逐级上报至省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协调处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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