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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32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建设标准
一、本建设标准所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是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场所。
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应当至少设立一个仲裁庭。地级市仲裁委设立的仲裁庭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m2,县市级仲裁委设立的仲裁庭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m2。
三、仲裁庭内布局应当庄重、文明、整洁。仲裁员席位台应高出地面20-25CM,席位台正上方应悬挂仲裁庭庭徽,两边应放置竖杆国旗;仲裁员席位正对面墙壁应悬挂“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仲裁庭纪律”标牌。
四、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应当制作席位牌,摆放在对应人员席位的右前方。仲裁庭内应当设置不少于5人的旁听人员席位。
五、仲裁庭应当配备电脑、打印、录音、录像等电子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多媒体设备,同时配备空调、饮水机、时钟等办公环境设备。
六、各级仲裁委所设仲裁庭达到上述标准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考核验收,授予“规范仲裁庭”标牌。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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