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09〕58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00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全省各地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组织了多次清理。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以清理和规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力度不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突出;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体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勤政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切实把我省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审批效率明显提高,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私、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打造行政效能建设高地、营造招商引资“洼地”的目标。

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09〕1号),按照精简项目、提高效能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凡是基层、群众和企业需要的,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力争使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成为全国最少的省份。各市、州、县要认真抓好本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审批项目,能取消的取消,能调整的调整,能改变项目管理方式的按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加强后续监管。市(州)要尽量减少审批项目的中间环节,凡是县级能决定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审批,须报上一级备案的按照程序报市(州)备案。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批项目的内容和信息。对确需保留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项目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制作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布。各级行政审批机关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权限、增加申请材料、延长办理期限、提高收费标准。三是认真梳理和编制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工作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窗口)建设,建立“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行政服务体系。审批项目较多的省政府部门要建立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审批项目较少的要建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相对人。五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构建行政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隔离带”。省政府部门除涉密的审批项目外,原则上应在省级网上审批平台上进行办理,力争2010年全省各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受理率达到50%以上。六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集中联办制、一次告知制、明确答复制和A、B角负责制等制度。

三、认真落实推进改革工作的各项措施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政府效能的提高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州、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日常的改革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处(室),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监察、编制和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各部门在改革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要针对改革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改革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

(二)搞好指导衔接。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要求,认真做好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工作,对调整、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审批项目下放后依法依规审批。各市州县政府在认真清理已有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省级调整、下放的审批项目要抓紧做好承接工作,按照省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审批业务的管理,防止审批工作出现“空位”。

(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规范审批行为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对审批项目实行流程管理,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切实做到接办分离。要把规范行政审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编制审批项目目录和审批服务指南,对社会进行公布。规范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办理期限、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等内容和信息,做到申请材料尽可能减少、办理期限尽可能压缩、收费标准尽可能降低,减轻审批项目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将创造优质服务环境作为规范审批工作的保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群众、企业和基层办事服务。

(四)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审批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加大联合审批力度。凡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审批环节,实行联合审查、联合勘察、联合验收等集中审查方式。省政府各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结合转变职能和定岗定责工作,按照建立“大处(室)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内部集中审批机制,在服务大厅或窗口集中办理审批事项。各市、州、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强化监督制约。按照《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加强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对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下放的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审批。二是强化电子监察对网上审批的适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将电子监察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工作。省监察厅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有序推进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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