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现就规范发展我州民间融资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一)设立原则与试点规划

我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按照"以区试点、州区共管、辐射县市"的原则进行,即在州经济开发区试点设立首家恩施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州政府金融办、州工商局、州公安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与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监管,业务辐射全州八个县市,经营范围仅限于恩施州境内,不得跨州境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恩施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14〕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任意降低或放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设立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设立申请,并将认缴资本金预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资本金必须为真实合法的自有实收货币资金,且一次足额缴存,严禁使用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借资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评审筛选。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细则,组织监管部门和专家团队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地筛选信用状况良好、股东构成合理、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偷漏税行为、资金来源合法、章程草案完整、制度设计规范、高管团队优秀、运行方案可行的申请人作为我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监管部门意见统一后,发起人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的书面审查意见和可行性评估报告,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拟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无举报或举报经查证不实的,由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向州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3.审核登记。州政府金融办会同州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通知发起人提交实缴注册资本报告;州政府金融办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实缴注册资本报告后,向发起人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发起人凭可行性评估报告及其他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报州政府金融办备案。

4.公示营业。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核准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情况在恩施日报进行开业公示,公示结束后公司即可择日正式营业。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增资扩股、高管变动等事项的申报流程参照其设立流程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由公司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1.明确监管责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我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安全维稳的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要会同工商、公安、人行、银监部门抓好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州政府金融办及有关监管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州政府金融办、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参与第三方监管。

(1)工商部门监管内容。监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查处未经依法登记而冒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查处未经依法办理变更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监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依法缴纳出资,依法查处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以及抽逃出资的行为;审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开发区内经营场所的变更;监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出现终止事由时,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2)公安部门监管内容。审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股东、高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未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3)人民银行监管内容。监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使用;督导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户银行做好该公司的账户监测和风险提示;监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后开展的私募融资活动;审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企业的资产信用状况及股东、高管的信用记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季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各项投资资金明细表与其他统计信息。

(4)银监部门监管内容。审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协助认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

2.强化违规处罚。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反鄂政办发〔2014〕65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退出机制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中心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县市和州经济开发区为单位进行试点,由各县市政府和州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监督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投资类公司清理整顿情况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可自主批准设立1家机构。各县市政府和州经济开发区应根据鄂政办发〔2014〕6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按照"方便群众、公正规范、统一定价、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试点规划、设立流程、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和退出机制,确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金融办及州工商、公安、人行、银监、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全州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政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其健康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工商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要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税务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民间融资机构税收支持。

(三)严格清理整顿。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之前,各县市政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辖内违法违规、未获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制定应急预案。各县市政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日常监测预警,严防发生民间融资纠纷。发生民间融资突发事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区域性民间融资风险。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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