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6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为州政府直属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省、州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推广。

(二)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拟订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四)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并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组织实施全州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决算,经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五)核定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缴存比例,督促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负责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缓缴、减缴、封存等情况以及与单位、个人对账。

(六)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核、发放、核算、管理、收回,负责逾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清收;按国家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负责全州住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单位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住宅维修资金等)的归集和管理。

(八)负责建立健全全州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建立、维护、管理全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十)负责对各县市办事处的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各派出机构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及劳资事项。

(十一)承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州中心(含各县市办事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文秘、档案、财务、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工会、车辆及后勤管理和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承担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职工培训的组织安排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联络、外事接待、会议安排;负责督办工作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及信访工作;积极协调、支持和配合州中心的业务工作;承担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法规科

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维护和升级,提供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计算机技术保障,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存储和安全工作;承担州中心本级及系统局域网络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工作;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承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三)资金归集科

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计划;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查询以及和个人对账业务;依法检查、监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和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承担审核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运行分析,指导县办事处开展相关业务。

(四)贷款管理科

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度计划;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业务;负责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帐;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回收;承担全州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认定、清理和催收责任;监督检查各县市办事处的逾期贷款清理回收工作;指导各县市办事处开展相关业务。

(五)财务稽核科

审核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营运收支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核州中心本级及各办事处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营运收支预决算;编报州中心本级和各县市办事处业务经费预决算,负责向州金库上缴除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外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并核拨各县市办事处管理费用;汇总全州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办事处开展相关业务。

(六)直属营业部

承担州直、中央及省属在州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查询以及个人对账业务工作;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情况,负责建立单位职工个人明细账,建立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提供查询和个人对账业务;根据州中心授权负责州直、中央及省属在州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州中心审批后发放;承担州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清收;承担州直、中央及省属在州单位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和住房保障性资金的使用;承担州本级统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负责办理与承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手续。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20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四、其他事项

(一)州中心下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风县、鹤峰县办事处,办事处级别为科级。各县市办事处的人、财、物由州中心实行垂直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各办事处受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落实州中心的各项决定、决议和规定。

2.执行州中心下达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本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情况,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提供查询和个人对账业务。

3.执行州中心委托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州中心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州中心审批后审核发放;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清收。

4.办理经州中心授权的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及公积金债权的收回。

5.承担向当地政府划拨由州中心报经州财政部门核批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6.承担本辖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统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任务;定期向州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

7.完成州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核定各县市办事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4名。其中:恩施市办事处9名、利川市办事处9名、建始县办事处8名、巴东县办事处8名、宣恩县办事处8名、咸丰县办事处8名、来凤县办事处7名、鹤峰县办事处7名。

(四)核定各县市办事处主任(科级)、副主任(副科级)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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