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0〕16号
颁布日期:2010-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6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重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精简效能原则。规范并明确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各县(市)办事处性质、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管理模式。

(二)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实际、分步实施,在推进机构改革的同时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确保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二、机构性质

重组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定名为“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县(市)办事处”。州中心对县(市)办事处的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各县(市)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个贷、营运等业务。

三、人员编制及经费

州中心县(市)办事处定编64名,其中:恩施市9名、利川市9名、建始县8名、巴东县8名、宣恩县8名、咸丰县8名、来风县7名、鹤峰县7名。各县(市)办事处设正、副主任各1名。各县(市)办事处所需人员经费由州中心统筹解决。

四、人员任用

县(市)办事处正副主任任用。由各县市组织部门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在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参公管理的科级实职干部中推荐,经州中心党组考核并征求县(市)委意见后由州中心党组任命,原房管局副职近3年受到县或县级以上部门表彰者优先考虑。

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录用。由州中心党组根据编制人数、岗位需要、个人思想品德及业务能力等因素,在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参公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中择优使用或实行竞争上岗方式选用。现在岗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所从事岗位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受到县或县级以上部门表彰者优先考虑。

在组建各县(市)办事处过程中,必须在州编委重新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空置1-2名编制,暂不使用。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编办、州人社局、州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监察、财政、住建、审计、人行恩施州支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中心县市办事处的重组和规范工作。其中:州编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州中心县(市)办事处人员的定编定岗定职定责、社会保障、政策解释等工作;州审计、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资产清理、财务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移交监交等工作;人行恩施州支行、银监局负责州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和资金活动的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的清理、审计、分流、安置、移交等工作。

六、程序步骤

(一)各县(市)办事处的重组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规范”五个环节,分步实施,责任到人。一是冻结。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个贷等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冻结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的资产资金和人员编制等。二是清理。由监察、编办、财政、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计、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分别组织专班对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的资金、资产、财务、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确保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以及资产的安全。三是审计。由州审计、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的资金、资产、财务等进行专项审计,对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审计后,由移交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字确认。凡应收而未收的逾期项目贷款、借款、资产等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清收时间、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经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先交人交账交物、交接工作,保障工作正常运行,再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四是移交。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由州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办理各县(市)财务、资金、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移交手续。五是规范。交接完成后,由州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并规范其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管理模式、经费预算等。

(二)时间安排

1、2010年5月上旬,完成县(市)办事处主任的推荐、考核、任命,同时各县市要明确房产方面的负责人。

2、2010年5月下旬,完成州中心县(市)办事处资金、资产、财务、人员、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报州、县市人民政府。

3、2010年6月上旬,完成县(市)办事处的人员分流、资产资金移交等工作;确定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

4、2010年6月下旬,完成县(市)办事处交接工作。

5、移交组建工作结束后,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重组工作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调动、上编、以及预算增调等手续。

七、相关要求

州中心县(市)办事处重新组建工作按照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要求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先分离,再调整。州中心与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完成职能职责、资产资金、人员安置等的分割移交。交接完成后,州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调整规范其机构性质、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州中心本级调整初步完成的同时对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处)进行调整规范。

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妥善分流安置相关人员。在县(市)办事处组建完成前,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领导班子对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等负全部责任。实施方案应按以下原则制定:一是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人员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分流并妥善安置;二是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的资金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经审计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分割并登记造册;三是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原则上划归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四是个人办公用品原则上物随人走;五是档案移交。凡属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的财务档案以及县(市)原房地产管理局涉及到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的文书档案留存办事处保管。各县(市)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完整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六是其他未尽事宜由州中心与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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