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公布制度,由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分别提供数据,每半年统一在公共媒体上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不谎报、迟报和瞒报。

(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流程。

1.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流程。社保经办机构将当月核定的社会保险征缴单据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于次月3日内传送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单据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在征收入账后5日内,将征收入账的票据传送给社保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基金流转国库管理流程。地税部门应当在征收入账后5日内,将社会保险基金划转到人民银行金库。财政部门应当于次月5日内,将上月缴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划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将划转的票据传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凭此票据连同地税征收入账的票据一并作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务处理。

3.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流程。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共同确定各险种基金月均实际支出额度,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对滚存结余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人社及社保经办机构共同确定存款数额、期限和存入银行等,按规定购买国债或转入定期存款。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国有商业银行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后,财政部门应当将复制的基金计息银行票据,及时传送给社保经办机构作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务处理。

4.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流程。社保经办机构使用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专用凭据(加盖公章),送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管机制

(一)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工作制度,积极争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等。

(二)发挥人社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的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并对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核定和稽核,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有效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

(三)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按照规定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会同人社部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并对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税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征缴单据征收社会保险费,分割征收险种社会保险费,及时转入金库。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合作银行要按照规定记息,协助社保经办机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发放。

(四)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社会监督和审计,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及审计结果应当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或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改进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

(三)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州、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为中心,以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基础服务平台,延伸到行政村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有效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并上报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立案及时、依法办案,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责任追究,对部门或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未依法核定、征收、支付及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拆借社会保险基金等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部门或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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