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规〔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1日

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

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基金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基金有偿使用费、股权转让收入、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基金由黄冈市实行集中管理使用,集中财力支持重大产业发展,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发展战略,黄冈市制定的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基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协调解决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黄冈市经信部门负责市本级产业项目申报、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及县(市、区)资金拨付、核算、基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基金分红、转让、退出、收回、补充及收取有偿使用费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基金投向必须符合黄冈大别山试验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十二五”期间,支持发展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加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突出支持大企业、大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促进重点优势产业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实现突破,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三)注重效益。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收入增长快、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和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四)引导放大。充分发挥基金的示范、引导、放大和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向重点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聚集,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循环滚动。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滚动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六)有偿及补助兼顾。基金投入以有偿使用为主,适当收取资金使用费,保障基金增值和做强做大;对部分项目经研究并报经黄冈市政府批准,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可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助。

(七)保值增值。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投资分红、转让、退出、收回、财政预算安排、建立风险准备金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值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黄冈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

(八)专款专用。基金专项用于支持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重点产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地方投融资平台,不得用于项目前期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章支持重点

第五条基金支持范围为黄冈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

第六条基金重点支持以下产业:

(一)五大产业集群。重点支持试验区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纺织服装产业集群、钢构产业集群、汽车配件产业集群和建筑材料产业集群中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四类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先进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用于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加强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三)“三个一百”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实施百亿园区、百亿产业、百亿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五)符合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滚动使用和一次性投入方式,以有偿、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前三年采取有偿使用、滚动使用方式投入,待黄冈市产业发展基金增值达到一定规模时,再启动一次性投入方式。

有偿、滚动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短期有偿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年初借出、年底还本并支付使用费。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黄冈市财政部门与县(市、区)财政部门签订有偿使用借款合同,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所属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借款合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使用费率不得高于黄冈市对县(市、区)合同约定的利率。

市本级项目由黄冈市财政部门与经信部门签订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使用费率、程序按市对县(市、区)的办法操作。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黄冈市财政部门与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与企业要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市经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偿还向黄冈市财政部门借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黄冈市政府将停止办理市本级、县(市、区)项目资金申请,涉及县(市、区)的,提请省财政厅在年度结算中直接扣还,市经信部门不能按时偿还的从其有关资金中抵扣。

(二)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国有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增国有资本投入,以及国有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新设立企业的资本投入,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待条件成熟时,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

(三)阶段参股。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阶段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其参股收益在协议中另行约定;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对股权采取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资产优先清偿基金。

一次性投入方式包括: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5%,且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个别特大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承诺并到位的贷款总额和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单个项目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特大项目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

为确保基金良性循环滚动,市、县(市、区)每年要将基金分红、转让、退出等形成的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及时归位充实黄冈市产业发展基金,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通过预算安排等形式对基金适时予以补充。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基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黄冈市政府申报使用基金。黄冈市财政部门根据黄冈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将本级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将县(市、区)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基金纳入本级财政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单账核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经信部门要建立产业项目库,财政部门要建立基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制度,根据本年度基金额度和本办法确定的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筛选确定支持项目,并将有关资料报黄冈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黄冈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市、区)要把产业发展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申请基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重点;

(三)在当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基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纳税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收益、退出等情况;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黄冈市政府报告基金预算安排、使用、净值等情况,同时抄送黄冈市财政部门。黄冈市财政部门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承担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报黄冈市财政部门,黄冈市财政部门形成汇总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黄冈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是否继续安排产业项目资金挂钩,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基金风险准备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按其上年基金使用年末余额的1%安排风险准备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风险准备金上缴黄冈市产业发展基金专户,没有按时上缴风险准备金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予审批。县(市、区)累计上缴的风险准备金达到该县(市、区)年末产业基金使用余额时不再上缴。

各县(市、区)上缴的风险准备金所有权归县(市、区),主要用于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归还的产业项目基金等。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制度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包括催还、加收罚息、暂停办理申请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或从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中抵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黄冈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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