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5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仲裁法》的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其自愿性、保密性、快捷性、灵活性、经济性、独立性、专业性、国际性等特性,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公平自愿、和谐友好、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及地区解决经济纠纷所采取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纷争,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全方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随州的有效手段,对于建设法治随州,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仲裁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作用,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全面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现行的各类经济、贸易、技术、建筑工程、土地、房产、金融、保险、通讯、对外合资合作等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争议解决条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以及贯彻《仲裁法》相继出台的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设立仲裁条款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可按需要自行修改),对不符合标准(格式)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订。在制作(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应当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将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纳入当事人选择范围。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发改、住建、国土、交通、水利、房产、国资、商务、旅游、城投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性合同、政府投资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应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或列为首选方式。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要联系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标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标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和备案审查工作,对不符合《仲裁法》要求的合同文本,应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切实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要把《仲裁法》的宣传与“六五”普法结合起来。在宣传内容上,要着重宣传:仲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发挥的作用;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仲裁不公开审理,严格为当事人保密的执业要求;仲裁实行专家办案,突出仲裁办案的权威性;仲裁高效快捷办案,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等。要让社会各界对仲裁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全新的认识,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仲裁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二)充分发挥仲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仲裁机构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排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仲裁机构要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企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仲裁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全市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支持配合仲裁工作。《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我市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切实加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随州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充分运用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纠纷的仲裁,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切实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人民群众服务,努力为建设法治随州、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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