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作用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作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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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作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要求,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行为,强化管委会决策作用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委会决策作用
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作出的决策及其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管委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制定和调整管理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推荐公积金中心负责人选,以及公积金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均应由管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处理意见。
二、完善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行为
(一)管委会要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健全和完善各项决策制度,提高管委会的决策能力。
(二)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重大决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需要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凡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须经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审议中各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管委会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备案。
(三)管委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公积金中心每半年要向管委会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以便管委会及时掌握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一)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坚持自主决策,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规操作行为。
(二)管委会的决策行为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解聘,管委会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力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决策风险
(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措施,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33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7〕144号),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为。
(四)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账户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内审稽核监督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形成既规范有序,又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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