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2013〕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届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为民施政、高效勤政、廉洁从政、和谐共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访问或者较长时间离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代理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其工作职责。如遇AB角同时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假时,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其他领导同志代行其工作职责。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新闻办,各驻外办事处。

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武汉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者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的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二十一、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要通过重点督办、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及时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凡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依职责管理监督不力、对群体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力以及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区人民政府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规章;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汉警备区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研究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开发区、功能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统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安排。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前召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

四十、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批印,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把汇报材料质量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会前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提请会议审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应当会前向市长请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者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四十三、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四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相关领导同志批示。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者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讲求实效。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充分利用全市人民政府系统政务内网平台,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汉外出,应当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一条禁令”,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禁止违反规定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表彰等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面对面接触群众,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指导基层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减轻地方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5日制发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0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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