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级科技园区建设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级科技园区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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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级科技园区建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部署,促进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全力打造我市经济和城市两个“升级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区级科技园区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科技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鼓励各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下同)新建科技园区或者对已有园区提档升级;科技园区规划四至范围要明确,中心城区科技园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平方公里,新城区、武汉化工区科技园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平方公里。
(二)到2020年,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不少于1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新城区科技园区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不少于1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武汉化工区科技园区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不少于1家。
(三)科技园区应当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及产业支撑服务体系。园区应配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研发平台、科技金融、知识产权、风险投资、人才服务、互联网信息平台等服务管理系统,其中配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不少于1家,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四)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每年增长不低于20%。
(五)到2020年,各区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创新组织效率大幅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园区成为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推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孵化科技企业的重要基地,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制订科技园区发展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园区空间布局,明确四至范围;制订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基本形成科技园区服务体系;构建高效、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出台鼓励扶持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区科技园区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鼓励扶持企业入驻科技园区、加大投资、加强技术创新的政策,积极做好国内外一流企业的引进工作。
(三)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创业孵化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服务空间、服务内容、服务手段、商业模式等方面开展新业务,推进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国际合作、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为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孵化器的投融资功能,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实现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的共享。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养和发展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整合集聚科技金融需求方、供给方等多方资源,构建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创业投资、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推荐、企业上市辅导等科技金融服务,实现“科技资源产品链”和“金融资本供给产品链”无缝对接,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六)强化科技园区公共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应当参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实行简政放权,强化公共服务,在企业孵化、创新创业、融资增信、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等方面,搭建优质服务平台,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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