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订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1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先照后证”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2014〕17号)及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东湖高新区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决定对在东湖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先行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原则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制度创新,探索将“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先照后证”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东湖开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通过此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东湖开发区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推进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前置许可目录管理。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决定要求需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外,结合东湖开发区产业状况及社会事务管理分布的特点,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编制东湖开发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保留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交易所、燃气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直销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领域和行业的11项前置审批项目,其他审批项目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明确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要求。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保留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仍需凭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办理营业执照。对按照“先照后证”办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其中只从事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在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后可开展筹备工作,但不得正式营业,正式营业必须按照“先照后证”告知单的要求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后方可开展;对既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又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只能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或者许可审批部门对社会有时限承诺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作出许可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市场主体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三、管理措施
(一)备注许可经营范围。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时,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后加注“按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核定的范围经营;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字样。
(二)实行“双告知”制度。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颁发“先照后证”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时,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送达《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告知书》,告知其需要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方可经营的许可审批项目;同时,其相关登记信息将自动通过市场主体电子信息平台向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推送,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将通过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市场主体电子信息平台未开通之前,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东湖开发区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包括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市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书面告知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其他未入驻东湖开发区的许可审批部门由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函方式告知有关信息。
(三)加强实施范围的管理。对在东湖开发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如迁出东湖开发区则按迁入地的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通过注册登记的方式对东湖开发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之外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按照“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制定并完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应配套监管措施,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监管职责具体分工为:
1.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2.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从事须经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进行审批,依职权对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3.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对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使用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许可和监管职责,申请人应当先行办理经营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
4.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从事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东湖开发区先行先试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并解决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自身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与“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审批、监管办法,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后续监管,共同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强化职责意识,围绕“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迅速研究制订推进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将此项改革落到实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改革推进落实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人员到位。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强人员配备,通过多种方式将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审批窗口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接收、处置许可信息,以适应改革后登记、监管工作的需要。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原则,在2014年内建设完成东湖开发区市场主体电子信息平台,实现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各审批许可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登记、审批、监管信息。监察部门负责通过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该平台各许可审批部门登记信息接收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强化对各许可审批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监督。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许可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对开展“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让社会公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做到既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创造活力,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守法经营,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强化协作配合。“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扯行业广,各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强沟通,确保告知到位;强化协作,确保监管不留盲区;积极配合,搭建“宽进”和“严管”的桥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东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各许可审批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畅通渠道,在工作中及时通报市场主体相关情况,对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报东湖开发区先行先试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按职责分工由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
五、本方案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东湖开发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东湖开发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详见正文)
正文:GGL2014176.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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