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咸政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咸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

附件:咸宁仲裁委员会组建方案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咸宁仲裁委员会组建方案

一、关于仲裁委员会

(一)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为咸宁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由13人组成,咸宁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3人,其中兼职2人,专职1人。兼职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从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热心仲裁事业的退休县级干部中选任。委员9名,由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房产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懂法律或者经济贸易的负责人中选任。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三)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四)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宣传贯彻《仲裁法》,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件送达、档案管理、仲裁收费等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仲裁事务部、行政管理部、宣传发展部,秘书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二、关于仲裁员

(一)咸宁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二)仲裁员由依法组建的咸宁仲裁委员会聘任。

仲裁员主要从本省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仲裁委员会设置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给付报酬。仲裁员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得取得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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